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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殘疾人士的相關條例

殘疾僱員亦有權獲得不低於《最低工資條例》下的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為顧及可能會面對就業困難的殘疾僱員,《最低工資條例》同時提供特別安排,讓因殘疾以致生產能力可能受損的殘疾僱員,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從而釐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抑或收取按評估的生產能力釐定的工資。另外,啟動生產能力評估的權利只屬於殘疾僱員,而並不屬於僱主。

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的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

殘疾員工生產力評估的步驟

殘疾僱員在接受估時,必須持有勞工及福利局發出的有效"殘疾人士登記證"。
在開始就業之前,殘疾員工可以與僱主達成協議,在進行評估之前,進行不超過4週的試用期以適應並安排工作。 殘疾僱員與僱主商議的就業試用期間的工資水平不應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率的50%。
殘疾僱員需聯絡合資格的評估員,所有評估員是從勞工處核准評審員名冊中選出,以進行評估。
經批准的評估員在殘疾員工的實際工作場所進行評估,收集有關工作的數據,並選擇適當的考慮因素和適當的評估方法。
評估員會解釋評估結果,並向殘疾員工和僱主頒發"生產力評估證書"。評估員的費用由勞工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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